讀者投書:公權力外表下(Under Color of Law)/蕭東賢律師(2016-03-10)
公權力外表下(Under Color of Law) 蕭東賢律師
最近台灣的憲兵違法搜索事件,憲兵還拿出魏先生簽的“自願搜索書”來合法化他們的違法行為,全國嘩然。這些憲兵穿著憲兵制服,配著槍,開著憲兵的車,嘴巴是執法的口氣,這種情形下,魏先生還有可能“自願”答應搜索嗎?我敢說大部分的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乖乖地簽他們所要求的“自願搜索書”。這樣的自動就是沒有自動的自動,毫無意義。美國法律在這樣的情況就排除了“自動“的可能性。
美國法律第18章第242條(18 USC§242)規定,一個人在公權力外表(Under Color of Law)下,故意剝奪另一個人憲法或法律保障的權利的行為,構成刑事罪。這樣的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謂“公權力外表下”,不只包括被合法授權的聯邦,州,與地方官員權限內的行為,也包括執行任務時超過權限的行為。這條法律所指的“公權力外表下”的人,包含警察,獄卒與其他執法人員,以及法官,醫療機構的服務人員,或其他執行公務的人員。美國各州及地方都有類似的規定。這是憲法與刑法必須討論的題目。美國因為有這樣的法律,憲法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免於非法搜索與扣押的規定,人民的權利才能真正受到保障。
憲兵只要穿著制服,就有“公權力的外表”。台灣要真正的民主法治,這樣的配套法律必須制定,否則憲法對人權的規定就是只有具文而已。(3/7/16於南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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