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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  cry for me, Hong Kong!

「沒有流血的天安門大屠殺」 

2020年6月30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了香港國家安全法。香港人民(包括特首林鄭月娥)到7月1日該法公佈實施前還不知道該法案的內容,香港人民及議會也沒有像以前那樣,有機會先研究法案草案,提出質疑,及意見,一夜之間,鐵幕落下,山河變色。

是的,香港最後(2047年)還是要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只是中共高層沒有安全感,現在急忙就霸王硬上弓,提前毀“一國兩制”之約,以對付分離分子,顛覆分子,恐怖分子及勾結外國勢力分子爲藉口,佈下天羅地網,更直接在港設立公安機關控制香港(見附件)。英國人統治香港155年建立的法治系統正式終結。國際特赦組織東亞與東南亞區域副主任羅助華(Joshua Rosenzweig)對此表示,北京的目的是「從今往後用恐懼來治理香港」。

該組織網站上一則聲明說:「中國經常濫用自己的國家安全框架,借此攻擊人權運動者並扼殺各種形式的異議。這項危險的法律提案傳達出最明確的訊息——中國渴望在香港採取同一做法做同樣的事情,而且越快越好。」

而第一任特首董建華,在1997年7月1日交接時的名言:香港終于脫離殖民地的地位,當家作主了,今天成了一句空話,因爲香港正式在淪爲偉大祖國的殖民地。

即或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香港人再度像去年區議會以壓倒性絶大多數支持民主人士,但是對槍桿子出政權的中共,完全沒有一點制衡作用。

中共以力服人,短期內也許可以收拾黎智英,長毛,方之鋒,李銘柱,李卓人、區諾軒、梁國雄等這些台面上的活躍分子,但是曾經上街頭遊行的200 萬香港人,2047大限之前,白白被剝奪24年的自由(思想,言論,結社,集會和新聞自由),會心甘情願? 美國上個月因為George Floyd 事件,抗議示威,全國烽火連天,也有人趁火打劫。但是當川普總統要用軍隊出來鎮壓,他的國防部長,三軍參謀總長都出來反對。後來動亂平安落幕。各方討論如何改善警察執法的缺失,這是民主國家的作法。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沒有人民行使同意權通過的法律,用來維持秩序?専制獨栽的中共爲了維穩(鎮壓異議分子)以國安為藉口,黑箱作業立法,違反鄧小平對港人的承諾。真是失信於天下!信用完全破產!香港人在眼裏,想想自己的偉大祖國,一定口服心不服。

曾經香港享受自由而發跡的人,有人竟然在這黑暗將來臨的時刻,還為中共喝采。有誰能夠保證有一天,什麼惡法會臨到這些人的己身。例如,有一天,中國共產黨通過法律,香港基督教教堂的內部必須供奉習大大的像(中國有些地方已經發生),事先完全沒有教徒的同意,信徒會接受嗎?

中共選在這個時候對香港下毒手,有經濟上的考量。1997年香港的GDP是中國的18%,到2019年只剰下2.8%。當年中國推動改革開放,除了台商的投資之外,香港是中國當年急需自全球吸取資金及技術的重要據點。今天中國經濟高度發展,上海和深圳取代了香港,香港在中國眼中,己經衹不過是一隻退色的金雞母,沒有利用價值了。政治上,最近四年,香港人對於中國對“一國兩制” 的承諾,一再跳票,一再毀約,例如特首普選及法制獨立,完全置之不理香港人的訴願,香港人忍無可忍,發動大規模的群眾示威表示抗議,強烈抗爭,中共鑑於香港的亂局可能點燃中國境內動盪,危及中共政權的生存。加上所謂“一國兩制”的騙局已經被絶大多數台灣人民嗤之以鼻,失去引誘台灣人民入甕的作用。而,武漢肺炎肆虐下美國自顧不暇,也無法有力制衡中國霸凌香港。這是中國的算計

今天中共在香港實施國家安全法,凌暴香港,等於是「沒有流血的天安門大屠殺」(A bloodless version of China's 1989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Steven Tseng,the Director of the China Institute at London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目前香港反對力量在中國殘酷的惡法一條-國安法威脅下,一定會暫避風頭。另闢戰場。可是,迷信以力服人的中南海領導人也不一定能高枕無憂!

楚雖三戶,亡秦必楚。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當一個國家維穩預算超過國家的國防預算,有一天民心背向,有如洪水下洩,水壩建得再高,也擋不住的。將來真正的香港天安門大屠殺必會在適當時機發生。

 

香港國安法“最關鍵的條款

第14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會工作不受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16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

第19條:香港國安開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第20條:分裂國家行為並非以有否使用武力為指標。

第22條:所用字眼為「推翻政權機關」即屬犯罪;另外,攻擊破壞特區政府場所也屬於顛覆國家政權。

第24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干擾交通、水、電、通訊,全部可被視作恐怖活動(威脅也屬於恐怖活動)。

第29條:用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也屬於勾結外國勢力。

第35條:任何人經法院判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和議員資格,或出任任何公職,及選舉委員會委員資格。

第41條:因為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及公眾透旁聽或部分審理程序。

第43條:警方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犯國安罪的人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第46條:律政司可以國家秘密為由,要求沒有陪審團。

第54條:駐港國安公署會與港府採取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55條:三個方式決定是否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1.案件複雜,港府管轄有困難、2.出現港府無效處理的情況、3.國安有重大威脅。

第60條:駐港國安公署執法不受港府管轄,只要有其證件,執行職務時就不受港區執法人員檢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員享有港區法律外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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